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统计工作是把握学校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重要手段,是制定学校管理政策、编制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。为了使学校统计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保障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,更好地发挥统计分析在学校决策中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》、《教育统计管理规定》等相关统计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分为综合统计工作和专项统计工作。综合统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:教育事业综合统计年报(教基报表)、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;专项统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:上级对口部门的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。
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指学校内部各处、室、中心及各二级学院等。学校各单位必须依照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,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报表,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统计信息,确保学校统计工作质量。
第二章 统计工作基本任务
第四条 贯彻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,严格执行高校相关统计管理制度,及时、准确地填报各类统计报表。
第五条 系统地收集整理学校办学各方面的数据信息,包括事业规模与结构、学科与专业、教学与科研、财务与资产、师资队伍、社会服务、校园建设等方面的现状。
第六条 运用统计方法,进行统计调查,开展统计分析,提供统计服务,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及管理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。
第三章 统计机构与工作职责
第七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、分管校领导专项把关、各单位分级负责的组织管理体系。发展规划处是学校统计工作综合管理部门,负责执行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职能。
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管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相关的统计工作,并在发展规划处的统一协调下,配合其他单位完成涉及本单位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。
第九条 学校发展规划处综合统计工作职责:
(一)建立健全学校统计管理制度,执行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。
(二)组织、协调全校综合统计信息工作,完成学校综合统计工作任务。
(三)审核对外报送的学校基本数据,确保学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。
(四)围绕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,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。
(五)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,推进学校基本统计数据的信息化工作。
(六)定期开展业务培训,加强与各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工作交流。
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专项统计工作职责:
(一)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,根据本单位业务情况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。
(二)根据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要求,及时、准确填报发展规划处下发的有关统计报表。
(三)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给学校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。
(四)根据要求及时、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,结合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。
(五)负责收集、整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,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历史资料。
第四章 统计人员的职权与职责
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的统计工作由单位主管统一管理,下设专职或兼职统计岗位,统计工作人员承担相关统计资料收集和填报的责任和义务。
第十二条 统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统计调查权:调查、搜集有关资料,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。
(二)统计报告权: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、分析,向学校提出统计报告。
(三)统计监督权: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,检查虚报、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,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。
第十三条 统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组织完成统计任务:组织指导、综合协调学校各单位的统计工作,共同完成各类统计调查任务。
(二)及时报送统计信息:按照相关规定,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,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。
(三)规范管理统计资料:加强对本单位的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的规范化管理,及时)同时废止。